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一四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聲請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受刑人甲○○之人別資料所列出生日期「民國000年00月0日生」、「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巷○號二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均係誤載,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住基隆市○○路○○○巷○號四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當事人欄受刑人甲○○之人別資料有如主文所列之誤載,爰依受刑人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黃金富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瑞英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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