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
聲請人 葉家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憲法訴訟
案件卷宗。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
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以
上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
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聲請
案卷宗,惟查聲請人並非該案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非依上
開規定得聲請付與憲法訴訟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是本件
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