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67號
原告 江冠瑩
被告 張雅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3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然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民起訴狀第5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