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惠敏
朱美珍
被 告 劉大司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33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月16日上午9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柒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3月2日、102年1月21日向伊申
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且應
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清或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若
遲延付款者,應以年息18.45%計算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
款,截至102年8月24日止尚積欠消費款新臺幣(下同)14
7,097元及利息15,370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
帳單、請求金額明細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1,9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