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68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889號

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陳信瑩 律師

林佳慧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馬廷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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