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669號債權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務人 蔡孟君 即 蔡巧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