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救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清算相關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民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申請狀、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是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且亦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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