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43號聲請人 陳慶煉 上列聲請人陳慶煉因與相對人 余強宏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慶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故請具狀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提出相對人余強宏(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