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19號原告 潘誌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偉銘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8,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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