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9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健弘 新世界劍橋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柳飄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顏香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慧玲
一、債務人賴顏香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賴慧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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