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儀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儀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儀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98、4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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