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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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5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淑琴 (即 李宗明 之遺產管裡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及確定證明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