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6087號債權人 谷忠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坦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鄭卉蓁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增列其為債務人,並陳報其住居所地址。
㈡提出債務人鄭卉蓁借款36,666元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等)。
㈢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坦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鄭卉蓁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㈣提出債務人坦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借款45萬元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㈤確認請求標的聲明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之。(請區分對債務人坦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鄭卉蓁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㈥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0年8
月25日」?㈦確認債務人坦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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