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4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龍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452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中簡字第132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 林龍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6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5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前開2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9年12月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11年1月6日18時許,在位於臺中市○○區○○○0段00號之菲力貓電子遊戲場,向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暱稱為「阿明」之男子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0666公克、驗餘淨重0.0614公克),而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同月7日22時28分許,警據被告之母親 徐美華 報案稱其於上址施用毒品,經警當場扣得被告所有之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之針筒1支等物(此部分持有第一級毒品之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因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已另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故上述扣案針筒另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毒品經送驗,檢驗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之111年7月11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戰諭威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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