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2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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