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權轉讓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給付股權轉讓金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乙○○之住所或居所,爰命原告補正之。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繳之。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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