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212號
原 告 何盈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位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門牌號碼為桃園市○○
區○○○街○○○號二樓之三房屋之最新一期房屋稅單,並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未提出系爭標的物現值之相關資料,且僅
繳納裁判費1,000元,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