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17號原告 施貴枝 被告 林竪程
林東輝 楊文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理應付回復原狀及侵權賠償責任金額677,958元2倍加損壞約200,000元」,準此,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5,916元(計算式:6779582+200,000=1,555,91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