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九五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九五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參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零參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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