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930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務人 陳威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威仁於民國100年4月19日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規定,信用卡逾期未償還部份應給付本金及利息(利息計算採浮動利率,最高計收19.9%),及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至民國101年8月5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2,487元整未給付,覆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12,487元,及其中10,699元自民國101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48計付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