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秩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中秩字第77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民國96年8月22日中分二警偵字第09600257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扣案之K他命壹拾小包(毛重約捌公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時間:民國(下同)96年7月2日凌晨1時30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自95年12月初起至96年6月28日八,在彰
化縣○○鎮○○路○○○號住處,吸食K他命多次。嗣於上
揭時、地因交通違規遇警盤查而當場查獲,並得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在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員當場查獲。
(三)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案如主文第2項
所示之物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
報告各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K他命10小包(毛重約8公克),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且
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均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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