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72號原告 高鴻俊 原告 羅介甫 原告 李捷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許淑玲 律師被告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宗成志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
呂理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號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9年度訴字第900號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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