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252號聲請人 王亭雯 聲請人 王雅鵬 聲請人 王中揚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雅卿 聲請人 黃怡菁
黃煒倫 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雅慧
黃聖富 聲請人 黃怡薇
黃崇恩 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柔芳
黃仁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王水錦 全體子輩(聲請人王亭雯除外,不論尚存或已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告被繼承子輩(聲請人王亭雯除外)是否會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被繼承人全體子輩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孫輩 將非屬合法繼承人,孫輩拋棄繼承之聲請將予駁回。
(二)聲請人黃怡菁、黃煒倫之法定代理人黃聖富,與利益切結書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三)聲請人黃怡薇、黃崇恩之法定代理人黃仁祥,與利益切結書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