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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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哲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鏢刀參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哲屏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41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鏢刀
3枝,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而同條例第6條規定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嫌,因罪嫌不足,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41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之鏢刀3枝,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均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06年5月16日桃警保字第1060031755號函暨檢附之該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憑,足認扣案鏢刀3枝確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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