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74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宏昌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宏昌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姚怡菁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