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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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牧融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訴字第3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牧融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高雄市○○區○○路○○○號八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限制住居之處所「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係聲請人即戶籍地,該戶籍地房屋已出租,而被告於停止羈押之後,即返回母親居所「高雄市○○區○○路00號8樓」照顧母親,爰聲請變更被告限制住居處所等語。
二、法院對於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其目的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而有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之需要時,如無違反法院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之意旨,基於對基本權利之干預應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倘不妨害上開強制處分之目的,自應予准許。
三、查本件被告擬變更之限制住居處所為其母親居所,對於日後應訊及收受相關訴訟文書並無窒礙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對於防止被告逃亡之目的尚無妨害,爰准許變更其限制住居之處所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顏偲凡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耿珮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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