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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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3號聲請人 洪國鈞 代理人 洪國盛 相對人 傅光城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中:1.被上訴人主張方面第二項中關於「並聲明求為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告新臺幣(下同)550,000元」記載,應更正為「並聲明求為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2.綜上所述方面中關於:「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5萬元」記載,應更正為「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5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106年度簡上字第3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被上訴人主張及綜上所述欄位內,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錯置,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廖弼妍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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