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彭鴻業 被告 李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華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新竹市○區○○路○段000號3樓房屋於民國107年度房屋課稅現值核計為新台幣(下同)447,600元,加計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及管理費之金額374,400元,核定為822,000元【計算式為:(447,600+374,400)=82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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