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95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己○○相對人戊○○相對人丙○○相對人丁○○相對人甲○
號1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正本十二張。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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