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二四號
聲請人 饒哲宏 右原告與被告 謝淑芳 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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