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滕榮華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滕榮華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滕榮華於民國99年3月25日經警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失蹤已逾3年,爰聲請宣告滕榮華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滕榮華於99年3月25日經警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下落不明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資料、全民健保資料、臺北市大安區高齡長者戶籍資料清查紀錄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以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書函為證,可以認定。本院前於105年
5月19日裁定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查失蹤人滕榮華於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依前揭規定,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計至102年3月25日,其失蹤已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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