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天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鸞鶯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被告 陳金富
和正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旭東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貳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2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8,82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96,624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32,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