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許瀞心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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