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6677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大肚區農會
設臺中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趙秋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瑜鴻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林蔡滿珠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並未釋明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於本院轄區,而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在彰化縣,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可推定其住所於彰化縣,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