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 洪迪光
洪慧琛 被告 林盛邦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新北市○○區○○街○巷○○號房屋予原告洪迪光,並附帶請求給付其損害賠償金,依系爭房屋106年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捌仟肆佰元,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肆拾肆萬捌仟肆佰元;至起訴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洪慧琛租約終止前積欠之租金貳拾貳萬捌仟元、違約金伍拾肆萬元、稅款捌仟元,是此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柒拾柒萬陸仟元,以上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壹佰貳拾貳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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