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2064號
原 告 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 律師
林建平 律師
被 告 華上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上午十一時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