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2064號
原   告 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 律師
       林建平 律師
被   告 華上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上午十一時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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