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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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淙勛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405、11159、11263、16205、16364、18636、19219號、112年度偵字第101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4月20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亭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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