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38號聲請人全台郵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治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中道醫學生技│第一商業銀行│103年12月20日│60,400元│FA0000000│││有限公司│公館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