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52號
原告BT000-A111099(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BT000-A111099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BT000-A111099之父(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 律師
被告BT000-A111099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0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柯姿佐
法官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