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52號

原告BT000-A111099(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BT000-A111099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BT000-A111099之父(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 律師

被告BT000-A111099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0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柯姿佐

法官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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