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玉簡字第20號
原告 林世雄
被告 邱雪英
訴訟代理人 劉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門牌號碼為花蓮縣○○鎮○○路0段00○0號房屋之事實上處
分權為原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