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美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美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美忠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固分別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同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具體審酌附表所示之罪之罪名、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暨受刑人於本院傳真函表示無意見等情,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紫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21日20時5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5日內之某時(扣除同日19時45分許為警查獲後之時間)108年7月30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108年3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209號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4390號基隆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55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新北地院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234號109年度訴字第30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42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31日109年5月27日109年10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234號109年度訴字第30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072號確定日期108年9月23日109年8月17日110年3月11日得否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基隆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3355號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1296號基隆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597號編號1~2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39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基隆地檢署109年度執更助字第167號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編號1~3經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基隆地檢署110年度執更字第520號)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5日108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7015、7016號基隆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7015、7016號基隆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7015、70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68號110年度訴字第268號110年度訴字第268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30日110年12月30日110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68號110年度訴字第268號110年度訴字第268號確定日期111年2月7日111年2月7日111年2月7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66號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66號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66號編號4~8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26日108年3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7015、7016號基隆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7015、70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68號110年度訴字第268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30日110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68號110年度訴字第268號確定日期111年2月7日111年2月7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備註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66號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66號編號4~8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