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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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春風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春風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23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往成蘆橋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號前,適有告訴人 李昶達 由新○○○區○○路○○○號前人行穿越道欲步行至對向路口,詎被告明知駕駛車輛,行經設有行人穿越道路口,應禮讓行人先行並減速慢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暫停讓行人即告訴人先行而貿然直行,致不慎擦撞告訴人,致告訴人當場受有左足踝擦傷等傷害。詎被告駕車肇事致人受傷後,竟未留置事故現場查看,亦未對告訴人為即時救護或送醫救治,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駕駛車輛離開事故現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及同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9年11月24日繫屬於本院後,被告業於110年5月17日死亡乙節,有被告之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查。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