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90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品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品諺於民國100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70,000元整。①其中43,819元整,民國100年6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②其中238,764元整,自民國10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其中114,844元整,自民國10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97,427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