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七0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五號、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一二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警員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在新竹縣竹北市斗崙里下斗崙三號,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八公克)。被告前開施用毒品犯行,已為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三三號),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八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0五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五號偵查卷內第二十六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鈺敏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