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6號上訴人東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連宗 被上訴人 莊子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07頁)。茲已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309至31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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