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7166萬6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萬3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月日
書記官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