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40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家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李家輝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