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貳、前開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訊;及陳鴻
瑩於偵查中之指述。三、安泰商業銀行汽車貸款申請表暨約
定書、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
登記申請書、客戶繳款紀錄、、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
移轉契約書等影本各一件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
論科。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
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適用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
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