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六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六簡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裕財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323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30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位於雲林縣○○市○○街00號之全聯超市民生店門口停放機車處,朝行經該處之BL000-H111039(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拉下外褲之拉鍊,裸露生殖器,並撫摸生殖器自慰之方式,公然為猥褻行為。嗣經甲女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甲女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性騷擾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警察機關處理性騷擾事(案)件檢核表1份、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0張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罪所指
公然為猥褻之行為,係以在不特定人、多數人、特定之多數人共見共聞,或得以共見共聞之情狀下而為猥褻之行為而言,包括一切違反性行為的隱密原則,以及一切為了刺激或滿足自己的性慾,並足以引起被害人驚嚇、氣憤、羞辱、噁心等感受,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並與性慾有關而有傷風化的行為,故例如男女兩性之間或同性之間的性交行為、親密的撫摸性器官行為、個人暴露其性器官行為等,只要係公然為之者,均足以當之為本罪之公然猥褻之行為。亦即該猥褻之行為,凡屬引起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身體動作,皆包括在內,例如裸體、露出下體、性交之行為莫不皆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顧公眾場所他人之感受,公然裸露生殖器,破
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造成目擊者之心理陰影,所為應予非難。另衡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略見悔意之態度,參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現為無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段可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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