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告 林李月嬌 法定代理人 林義明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被告 張東富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婉郁